独立法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 (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 (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