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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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