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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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