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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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