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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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