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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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