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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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