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