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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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