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