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