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