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