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