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 / 第六条独立法条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第六条第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2个(含本数)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兼职。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