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和附表3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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