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