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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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