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通用许可的实施

第七条

国家对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的实施进行严格审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经营者(以下简称"通用许可经营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 是合法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 建立企业两用物项和技术内部控制机制; (三)从事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申请甲类通用许可的,应当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数量超过40份(含40份);申请乙类通用许可的,应当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申领同种类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数量超过30份(含30份); (五) 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六) 有相对固定的两用物项和技术销售渠道及最终用户。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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