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