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分为甲类通用许可和乙类通用许可。 甲类通用许可允许出口经营者在许可有效期内向一个或多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一个或多个最终用户,出口一种或多种特定两用物项和技术。 乙类通用许可允许出口经营者在许可有效期内向同一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固定最终用户多次出口同种类特定两用物项和技术。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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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