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的主管部门。 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地区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