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的主管部门。 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地区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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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