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是指商务部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者的申请,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准予其持商务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批复,依据许可有效期和范围,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规定的发证机构多次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行为。 未取得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出口经营者应当依据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逐单申请出口许可。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