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通用许可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商务部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出口通用许可,并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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