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通用许可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转让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批复的,或者以欺骗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的,或者超出通用许可范围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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