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商务部、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商务部委托的专家咨询机构可以根据通用许可经营者的要求,提供相关培训和技术指导。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