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通用许可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八条
通用许可经营者应当依照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检查机制执行情况,如实向商务部及其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本企业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商务部及其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通用许可经营者的义务
通用许可经营者应当依照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检查机制执行情况,如实向商务部及其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本企业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商务部及其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