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通用许可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七条

通用许可经营者应当在通用许可有效期内,主动了解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政策、法规,参加商务主管部门举办的相关培训。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