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通用许可的实施

第十二条

严禁伪造、变造、买卖或者转让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批复;严禁超出许可范围使用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批复或者利用两用物项和技术通用许可批复从事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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