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通用许可的实施
第十一条
通用许可经营者无法判断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是否符合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无法判断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是否属于通用许可范围,应当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逐单申请出口许可。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通用许可的实施
通用许可经营者无法判断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是否符合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无法判断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是否属于通用许可范围,应当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逐单申请出口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