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办公套件、智能校对软件等应当视需要为用户提供以下提示功能: (一)规范汉字文本中夹用的繁体字、异体字; (二)错别字、错符; (三)现代汉语异形词非推荐词形; (四)其他可能影响语言文字规范使用的情况。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办公套件、智能校对软件等应当视需要为用户提供以下提示功能: (一)规范汉字文本中夹用的繁体字、异体字; (二)错别字、错符; (三)现代汉语异形词非推荐词形; (四)其他可能影响语言文字规范使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