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办公套件、智能校对软件等应当视需要为用户提供以下提示功能: (一)规范汉字文本中夹用的繁体字、异体字; (二)错别字、错符; (三)现代汉语异形词非推荐词形; (四)其他可能影响语言文字规范使用的情况。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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