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语言文字智能处理软件及其系统集成产品应当遵照汉语拼音、普通话语音、规范汉字、现代汉语词形、标点符号和数字用法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和现代汉语语法规律,持续优化语言文字处理功能,不断提升输出结果的规范化水平。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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