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出版、发布、推广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信息化处理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内容编辑的信息技术产品,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技术产品主要有: (一)基础软件,包括字库、输入系统、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办公套件等; (二)语言文字智能处理软件,包括语音合成、语音转写、机器翻译、智能写作、智能校对、自动问答等功能软件; (三)数字和网络出版物。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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