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其他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同级主管部门督促出版方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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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