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其他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同级主管部门督促出版方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