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现代汉语语文工具书类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出版方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现代汉语语文工具书类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出版方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