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基础软件处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督促软件生产方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