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地方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教材和现代汉语语文工具书之外的其他数字和网络出版物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通报同级主管部门,同时向上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报告。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