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现代汉语语文工具书类数字和网络出版物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