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监督管理和质量检查工作中,可以授权第三方机构对相关产品进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符合性检测。 鼓励有关检测认证机构为社会提供面向信息技术产品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符合性检测服务。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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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