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153号)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民警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不实投诉、诬告诽谤、侮辱、恶意炒作,以及被错误审查调查、追究责任后,相关部门予以纠正的,警务督察部门应当通过公开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受到公安机关内部处分、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撤销相关决定并恢复民警公职身份和原职务、职级。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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