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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