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报告。对举报和报告属实的,给予奖励。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