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