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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