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是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是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