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