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10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2000万元的罚款。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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