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