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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