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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