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