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