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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