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一)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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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