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罚情况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