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